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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魏瑞紅馮俊郎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8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4月30 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屢次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甲○○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段45巷7號、新竹縣湖口鄉○○路○段45巷1弄3 號之住居所拘提均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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