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8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訴字第58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 30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8年4月30 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屢次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甲○○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另經本院命警前往被告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段45巷7號、新竹縣湖口鄉○○路○段45巷1弄3 號之住居所拘提均無著,有本院核發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在卷足憑。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