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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美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39號、98年度偵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四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六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無著,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拘提報告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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