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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許翠玲楊惠芬方鴻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新竹看守所羈押中)
被告
丙○
共同指定辯護人
乙○○公設辯護人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等二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0 條第1 、2項、第321 條第1項第3 款等加重強盜既遂、未遂罪、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重大,且所犯刑法第330 條第1 、2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等加重強盜既遂、未遂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虞,而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者,於民國98年1 月8 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二人所犯加重強盜及竊盜等罪嫌,業經本院判決宣告罪刑,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甲○○、丙○二人自98年4 月8 日起均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