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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72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馮俊郎

  • 被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722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商業負責人共同連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甲○○依其已成年之社會經驗,應有相當智識程度,對於應他人之邀,擔任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有不法之目的,可能作為虛設公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情有所認識,且自身經濟拮据,並無可能有何資力擔任公司負責人,竟於民國92年8 月間同意交付其身分證件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邱益聰」之成年男子,由甲○○擔任址設於臺中市○區○○里○○街95號1 樓之巧織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巧織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先由「邱益聰」指示邱姓成年女子帶同甲○○前往主管機關申請巧織公司營利事業負責人及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再由甲○○前往財政部臺灣省中部國稅局所屬分局暨稽徵所申請巧織公司之統一發票,領取後即交付與「邱益聰」使用,並收受其擔任巧織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報酬新臺幣(下同)2 萬7,000 元。嗣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益聰」之巧織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2年9 月間至同年12月間止,明知巧織公司並未向附表二所示之明大國際科技有限公司、萬太興有限公司進貨,竟由不詳人士處取得附表二所示公司所開立銷售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71 萬9,261 元之不實統一發票17紙,充當巧織公司進項憑證,持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稅額,使稅捐稽徵機關因該不實之申報,誤認巧織公司確有如此高額之進貨成本,而核准扣抵稅額共計253 萬5,964 元,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巧織公司稅捐(上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部分,甲○○非實際參與公司業務執行之人,非代罰對象)。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益聰」之巧織公司實際負責人,共同出於以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連續犯罪意思聯絡,明知巧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由甲○○向公司營業登記所在地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購買統一發票後,交由「邱益聰」使用,由「邱益聰」自92年9 月間起至同年12月間止,在未有實際銷貨情況下,連續以巧織公司之名義填製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計76紙,合計銷售金額為5,115 萬1,693 元,交付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億展企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行號,供其等充作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共計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共255 萬7,58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億展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淑貞於偵查中之證述。(三)巧織公司之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經濟部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各1 份在卷可證。 (四)巧織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巧織公司進銷項交易流程圖、巧織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取得及開立不實發票金額彙整表及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證。 (五)聖迪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之承諾書影本1 份在卷可查。 (六)豐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合約書、巧織公司出貨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查。 (七)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刑事陳報狀、交易明細表、訂購單、進貨單、統一發票影本、付款支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 (八)景企興業有限公司提供之說明書、營業稅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存摺影本、買賣合約書、統一發票影本、出貨單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 (九)佳碁有限公司提供之說明書、日記帳、分類帳(92年1 月1 日-92年12月31日)、生產加工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 款憑條、玉山商業銀行匯款回條、銷貨單、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刑法第2 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該條文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規定,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第55條有關牽連犯、第56條有關連續犯、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均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茲就比較情形分述如下: 1、刑法第28條有關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基於個人責任原則及法治國人權保障,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者(含共謀共同正犯),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是修正後共同正犯之可罰性要件之範圍業已限縮,乃屬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應比較新舊法。惟本件情形,被告所為非屬「陰謀共同正犯」或「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對被告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為論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27號判決意旨參照)。 2、刑法第33條第5 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部分,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1 元以上」,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3、刑法第41條有關易科罰金之規定,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而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係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4、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基此,除法理上合於想像競合犯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應以修正前之刑法第55條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2 分之1 」之連續犯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亦即被告基於概括犯意所為之數行為,自95年7 月1 日起已不再成立連續犯而得論以一罪,而應依具體行為之性質論罪。查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罪行為均發生於新法施行之前,且其所為之各次行為、時間,各均獨立,但其時間緊接,所犯分別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主觀上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論以一罪,較依新法分論以數罪之結果,對被告較為有利。 6、再查,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同法條則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將併科罰金之數額提高至新臺幣60萬元,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顯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予以論處。 (二)論罪: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6792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2、查被告甲○○係巧織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 條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明知巧織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億展企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行號之事實,竟將巧織公司發票交予他人以虛開統一發票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核其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3、共同正犯:被告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邱益聰」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與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 4、連續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億展企業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行號逃漏稅捐之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5、牽連犯:再被告所犯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詐術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科刑: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雖僅為圖謀小利,然其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其行為顯然不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較諸共犯「邱益聰」而言,尚屬次要地位,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品行、智識程度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戒。又查被告所犯上開之罪,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爰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刑事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公司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開立年月│銷 售 額 │稅 額 │ ├────┼──────┼────┼─────┼─────┤ │億展企業│VU00000000 │92/9 │562,448 │28,122 │ │有限公司│小計 1張 │ │562,448 │28,122 │ ├────┼──────┼────┼─────┼─────┤ │佳舫服裝│WU00000000 │92/11 │814,000 │40,700 │ │股份有限│WU00000000 │92/11 │748,800 │37,440 │ │公司 │WU00000000 │92/11 │740,000 │37,000 │ │ │WU00000000 │92/11 │825,000 │41,250 │ │ │WU00000000 │92/11 │860,000 │43,000 │ │ │WU00000000 │92/11 │720,000 │36,000 │ │ │WU00000000 │92/11 │745,500 │372,75 │ │ │WU00000000 │92/11 │750,400 │37,520 │ │ │WU00000000 │92/11 │758,400 │37,920 │ │ │WU00000000 │92/12 │800,000 │40,000 │ │ │WU00000000 │92/12 │746,000 │37,300 │ │ │WU00000000 │92/12 │715,000 │35,750 │ │ │WU00000000 │92/12 │840,000 │42,000 │ │ │WU00000000 │92/12 │795,000 │39,750 │ │ │WU00000000 │92/12 │720,000 │36,000 │ │ │WU00000000 │92/12 │825,000 │41,250 │ │ │WU00000000 │92/12 │770,000 │38,500 │ │ │WU00000000 │92/12 │750,000 │37,500 │ │ │小計 18張 │ │13,923,100│696,155 │ ├────┼──────┼────┼─────┼─────┤ │極軒國際│VU00000000 │92/10 │709,128 │35,456 │ │股份有限│VU00000000 │92/10 │723,114 │36,156 │ │公司 │VU00000000 │92/10 │718,578 │35,929 │ │ │VU00000000 │92/10 │697,950 │34,898 │ │ │VU00000000 │92/10 │749,755 │37,488 │ │ │VU00000000 │92/10 │400,000 │20,000 │ │ │VU00000000 │92/10 │467,775 │23,389 │ │ │VU00000000 │92/10 │671,220 │33,561 │ │ │VU00000000 │92/10 │734,580 │36,729 │ │ │VU00000000 │92/10 │793,320 │39,666 │ │ │小計 10張 │ │6,665,420 │333,272 │ ├────┼──────┼────┼─────┼─────┤ │景企興業│VU00000000 │92/9 │456,760 │22,838 │ │有限公司│VU00000000 │92/9 │469,950 │23,498 │ │ │VU00000000 │92/9 │510,720 │25,536 │ │ │VU00000000 │92/9 │394,212 │19,711 │ │ │VU00000000 │92/9 │365,500 │18,275 │ │ │VU00000000 │92/10 │533,190 │26,660 │ │ │VU00000000 │92/10 │702,484 │35,124 │ │ │小計 7張 │ │3,432,816 │171,642 │ ├────┼──────┼────┼─────┼─────┤ │北宸企業│VU00000000 │92/10 │694,410 │34,721 │ │有限公司│VU00000000 │92/10 │710,650 │35,533 │ │ │VU00000000 │92/10 │627,980 │31,399 │ │ │VU00000000 │92/10 │575,360 │28,768 │ │ │VU00000000 │92/10 │574,720 │28,736 │ │ │VU00000000 │92/10 │616,880 │30,844 │ │ │小計 6張 │ │3,800,000 │190,001 │ ├────┼──────┼────┼─────┼─────┤ │豐登實業│VU00000000 │92/10 │216,000 │10,800 │ │股份有限│VU00000000 │92/10 │402,360 │20,118 │ │公司 │VU00000000 │92/10 │141,375 │ 7,069 │ │ │VU00000000 │92/10 │243,600 │12,180 │ │ │VU00000000 │92/10 │539,668 │26,983 │ │ │VU00000000 │92/10 │743,750 │37,188 │ │ │VU00000000 │92/10 │320,850 │16,043 │ │ │VU00000000 │92/10 │746,300 │37,315 │ │ │VU00000000 │92/10 │765,000 │38,250 │ │ │VU00000000 │92/10 │769,250 │38,463 │ │ │VU00000000 │92/10 │533,800 │26,690 │ │ │VU00000000 │92/10 │531,250 │26,563 │ │ │VU00000000 │92/10 │351,000 │17,550 │ │ │VU00000000 │92/10 │348,000 │17,400 │ │ │VU00000000 │92/10 │565,225 │28,261 │ │ │VU00000000 │92/10 │324,300 │16,215 │ │ │VU00000000 │92/10 │816,960 │40,848 │ │ │小計 17張 │ │8,358,688 │417,936 │ ├────┼──────┼────┼─────┼─────┤ │聖迪亞國│VU00000000 │92/10 │505,440 │25,272 │ │際企業有│VU00000000 │92/10 │359,007 │17,950 │ │限公司 │VU00000000 │92/10 │506,688 │25,334 │ │ │小計 3張 │ │1,371,135 │68,556 │ ├────┼──────┼────┼─────┼─────┤ │佳碁有限│WU00000000 │92/10 │430,000 │21,500 │ │公司 │WU00000000 │92/10 │570,000 │28,500 │ │ │小計 2張 │ │1,000,000 │50,000 │ ├────┼──────┼────┼─────┼─────┤ │輝達事業│WU00000000 │92/12 │1,258,800 │62,940 │ │有限公司│WU00000000 │92/12 │0000000 │63,413 │ │ │WU00000000 │92/12 │934,500 │46,725 │ │ │WU00000000 │92/12 │0000000 │70,088 │ │ │WU00000000 │92/12 │0000000 │53,638 │ │ │WU00000000 │92/12 │0000000 │64,223 │ │ │WU00000000 │92/12 │936,768 │46,838 │ │ │WU00000000 │92/12 │580,800 │29,040 │ │ │小計 8張 │ │8,738,086 │436,905 │ ├────┼──────┼────┼─────┼─────┤ │觀達廣告│VU00000000 │92/10 │2,500,000 │125,000 │ │事業有限│小計 1張 │ │2,500,000 │125,000 │ │公司 │ │ │ │ │ ├────┼──────┼────┼─────┼─────┤ │牛仔村服│WU00000000 │92/12 │280,000 │14,000 │ │飾店 │WU00000000 │92/12 │320,000 │16,000 │ │ │小計 2張 │ │600,000 │30,000 │ ├────┼──────┼────┼─────┼─────┤ │大江一統│WU00000000 │92/12 │200,000 │10,000 │ │企業有限│小計 1張 │ │200,000 │10,000 │ │公司 │ │ │ │ │ ├────┼──────┼────┼─────┼─────┤ │ │合計 76張 │ │51,151,693│2,557,589 │ └────┴──────┴────┴─────┴─────┘ 附表二 ┌────┬──────┬────┬─────┬─────┐ │公司名稱│發票字軌號碼│開立年月│銷 售 額 │稅 額 │ ├────┼──────┼────┼─────┼─────┤ │明大國際│VW00000000 │92/9 │3,884,305 │194,215 │ │科技有限│VW00000000 │92/9 │3,550,396 │177,520 │ │公司 │VW00000000 │92/9 │3,826,355 │191,318 │ │ │VW00000000 │92/9 │4,065,295 │203,265 │ │ │VW00000000 │92/9 │3,610,000 │180,500 │ │ │VW00000000 │92/9 │3,960,310 │198,016 │ │ │VW00000000 │92/10 │1,350,000 │67,500 │ │ │VW00000000 │92/10 │2,100,000 │105,000 │ │ │小計 8張 │ │26,346,661│1,317,334 │ ├────┼──────┼────┼─────┼─────┤ │萬太興有│WW00000000 │92/11 │2,672,100 │133,605 │ │限公司 │WW00000000 │92/11 │3,894,500 │194,725 │ │ │WW00000000 │92/11 │1,800,000 │90,000 │ │ │WW00000000 │92/12 │3,796,000 │189,800 │ │ │WW00000000 │92/12 │1,450,000 │72,500 │ │ │WW00000000 │92/12 │3,360,000 │168,000 │ │ │WW00000000 │92/12 │2,980,000 │149,000 │ │ │WW00000000 │92/12 │2,100,000 │105,000 │ │ │WW00000000 │92/12 │2,320,000 │116,000 │ │ │小計 9張 │ │24,372,600│1,218,630 │ ├────┼──────┼────┼─────┼─────┤ │ │合計 17張 │ │50,719,261│2,535,9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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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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