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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馮俊郎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50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284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六福村門票,均沒收之。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六福村門票,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係位在高雄市○○區○○街29號「快樂遊資訊有限公司」(下稱快樂遊公司)處理代理各地遊樂區門票銷售業務,於民國95年年初起,代表快樂遊公司與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六福公司)接洽「六福村主題遊樂園成人門票」【下稱六福村門票,每張票價為新臺幣(下同)890 元】之代銷業務,銷售期間自95年3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將所取得之六福村門票透過電腦網路或電話方式販售與下游經銷商;甲○○為六福村主題樂園特約排班計程車司機,於95年間透過電腦網路,得知乙○○有管道可以大量取得六福村門票,而陸續向陳志貞購得六福村門票,作為自行載客搭售使用或轉售給同行載客搭售使用,載客搭售價格為950元。詎乙○○明知因下游廠商違規銷售六福村門票,已遭六福公司於95年9 月15日終止代銷合約並沒入保證金65萬元,且快樂遊公司已因經營不善結束營業,乙○○竟萌生賺取暴利之念頭,先於95年9 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代價,向陳明祥(另案通緝中)取得不詳數目之偽造六福村門票多達上千張後,與甲○○及蔡友瀝(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反覆、延續之單一犯罪意思聯絡,旋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交付附表所示之偽造六福村門票與甲○○及蔡友瀝,足生損害於六福公司銷售入場券管理之正確性。蔡友瀝於95年10月間,再與周南湘(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反覆、延續之單一犯罪意思聯絡,由蔡友瀝轉交其中1,400 張偽造之六福村門票與周南湘,嗣周南湘取得上述偽造六福村門票後,佯稱係真正之門票,以每張670 元之價格販售26張門票與不知情之謝泰倉(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行使,謝泰倉因而陷於錯誤而向周南湘購買,並於95年年底以每張740 元之價格出售其中票號K006385 號2 張門票(另1 張未扣案)予不知情之遊客楊炯洋;蔡友瀝則於95年11月13日將取得之上述偽造六福村門票佯稱係真正之門票,以每張670 元之價格販售50張門票(票號K008904 至K008913 號,其餘40張未扣案)與不知情之陳耀瑩(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行使,使當時在新竹地區之陳耀瑩陷於錯誤而向其購買,並於95年11月23日以每張880 元之價格出售其中票號K008910 至K008913號之4 張門票與不知情之遊客彭文樑,蔡友瀝與周南湘以上開方式詐騙得款6 萬7,000 元,足生損害於謝泰蒼、楊炯洋、陳耀瑩、彭文樑等人及六福公司銷售入場券管理之正確性。甲○○則於95年11月23日,佯稱係真正之門票,以每張890 元之價格販售其中票號K015379 至K015381 號及K013489號門票4 張與不知情之張娉婷而為行使,致張娉婷陷於錯誤而向甲○○購買;另於95年11月20日,在中壢火車站前,甲○○佯稱係真正之門票,以每張600 元之價格販售上述偽造之門票10張(票號為K010466 至K010472 號、有3 張未扣案)與不知情之計程車司機鄭俊漢(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而為行使,致鄭俊漢陷於錯誤而向甲○○購買,再以每張800 元之代價出售其中票號K010466 、K010467 號2 張門票與不知情之陳哲逸,足生損害於張娉婷、鄭俊漢、陳哲逸及六福公司銷售入場券管理之正確性,甲○○以上開方式詐騙得款9,560 元。旋經張娉婷、陳哲逸、楊炯洋、彭文樑使用上揭偽造門票遭六福公司員工吳令辰查悉為偽造,並扣得甲○○所提出如附表編號2④所示之偽造六福村門票共2,036張,始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38條第1項第2 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思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及方法  │交付對象│扣案之偽造門票張│
│號│        │            │及偽造門│數及編號        │
│  │        │            │票張數  │                │
├─┼────┼──────┼────┼────────┤
│1│95年10月│透過電腦網際│蔡友瀝及│①票號K008904 至│
│  │間      │網路        │門票    │K008913 號,由陳│
│  │        │            │2,300 張│耀瑩處扣得,其餘│
│  │        │            │        │未扣案。        │
│  │        │            │        │②票號K007560 號│
│  │        │            │        │,由周南湘處交出│
│  │        │            │        │,其餘未扣案。  │
├─┼────┼──────┼────┼────────┤
│2│95年9 月│臺北市文山區│甲○○及│①票號K010466 至│
│  │2 日    │麥當勞前    │門票    │K010472 號,由鄭│
│  │        │            │2,100 張│俊漢處扣得。    │
│  │        │            │(其中  │②票號K015379 至│
│  │        │            │100 張作│K015381 號及K013│
│  │        │            │為甲○○│489 號,由張娉婷│
│  │        │            │的回扣)│處扣得。        │
│  ├────┼──────┼────┤③票號K013271 至│
│  │95年9 月│臺北市木柵交│甲○○及│K013475 、K01348│
│  │中旬    │流道之便利超│門票約  │2 、K013485 至K0│
│  │        │商前        │1,000 張│13488 號於95年11│
│  ├────┼──────┼────┤月23日,在甲○○│
│  │95年11月│臺北市○○路│甲○○及│處扣得。        │
│  │2 日不詳│木柵交流道超│門票2,00│④另有2,036 張門│
│  │時間    │市路旁      │0 張(陳│票為甲○○於96年│
│  │        │            │貞志並於│9 月20日當庭提出│
│  │        │            │當日匯款│扣押,其中票號K0│
│  │        │            │給甲○○│06912 、K006963 │
│  │        │            │回扣5 萬│、K006975 、K006│
│  │        │            │元。)  │978 、K006979 號│
│  ├────┼──────┼────┤票號重複。      │
│  │95年11月│臺北市○○路│甲○○及│                │
│  │5 日下午│1 段某汽車檢│門票100 │                │
│  │2 時30分│驗場前      │張。    │                │
│  │許      │            │        │                │
│  ├────┼──────┼────┤                │
│  │95年11月│臺北市○○路│甲○○及│                │
│  │20日下午│1 段某汽車檢│門票100 │                │
│  │2 時30分│驗場前      │張。    │                │
│  │許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03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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