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2074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12鄰新社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10月6日12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工
業區某處飲用2杯米酒頭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仍駕駛車牌號碼H6B-628號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14時
51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路,適為執勤員警發現,當
場攔截盤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甲○○呼氣酒
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84毫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警詢、偵查中自白。2、酒精濃度
測定紀錄表1 份。3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1 份。4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 份
。5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 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承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