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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林秋宜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2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
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2074號
  被   告 甲○○  男  4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新社里12鄰新社2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8年10月6日12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湖口工
    業區某處飲用2杯米酒頭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竟仍駕駛車牌號碼H6B-628號重型機車上路,於同日14時
    51分許,行經新竹縣湖口鄉○○路,適為執勤員警發現,當
    場攔截盤查,並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發現甲○○呼氣酒
    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84毫克。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甲○○警詢、偵查中自白。2、酒精濃度
    測定紀錄表1 份。3 、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
    表1 份。4 、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1 份
    。5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1 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公共危險罪嫌,
    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承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交簡字第718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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