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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茆臺雲林秋宜陳明珠

原告
乙○○
原告
8
原告
8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303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茆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陳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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