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739號、98年度偵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四萬元,由具保人甲○○如數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十六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無著,嗣命警拘提,亦拘提未果,有回證、拘提報告及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等附卷為憑。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