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182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現因另案在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受刑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57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23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丙○○前曾於民國93年8 月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94年7 月25日,以93年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82 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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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