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528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18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92年7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92年7 月18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36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92年7 月28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2年8 月21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8 月22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2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甲○○不知警惕,又於97年7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10月9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1027號判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528 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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