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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覃季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所為之99年度竹簡字第393 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覃季芸犯詐欺案件,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更改為「Z000000000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2 月24日檢資登字第1001401053號函1 份及統號更改紀錄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足參,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有誤,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393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