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德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德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德瑜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8 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507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2月4日下午3時許 │99年2月24日下午6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99年度毒偵字第269 號 │99年度偵字第4472號 │ │及案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07號 │ │ 事├──┼───────────┼───────────┤ │ 實│判決│99年4月14日 │99年8月31日 │ │ 審│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07號 │ │ 判├──┼───────────┼───────────┤ │ 決│確定│99年5月11日 │99年8月31日 │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