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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尚全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尚全瑞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尚全瑞因犯竊盜罪等4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 、2 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附表編號3 、4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川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9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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