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