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正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0642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521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毒偵字第158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具保人及被告戶役政資料、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通知(或帶同)被告接受執行函稿、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7月30日竹檢家執正緝字第1099號通緝書等資料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送達證書影本2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字第460號拘票影本3份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