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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80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80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永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7732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永成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陳國信」署名拾伍枚、指印貳拾叁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永成於民國98年8 月12日上午7 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YJL-158 號重型機車,在嘉義市○○路318 號前為警盤查,經警查得上開機車為贓車(係屬潘珍妮所有,於98年7 月12日上午9 時55分許,在臺中市○○路○段345 號前失竊),遂依現行犯規定當場逮捕吳永成。詎吳永成為脫免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於98年8 月12日逮捕應訊期間,冒用其從母姓之胞弟「陳國信」名義,接續在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陳國信」之署名及指印,足以生損害於陳國信及警察、司法機關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以98年度偵字第6632號對陳國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第1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並由新竹地檢署執行科依法通知陳國信到案執行,陳國信始知遭冒名應訊,隨即於99年7 月23日至新竹地檢署按鈴申告,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將吳永成所偽造之指印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並調閱吳永成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國信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文    件    名    稱  │偽造署押之內容、數量│
├──┼────────────┼──────────┤
│ 1  │權利告知書中「被告知人」│「陳國信」之署名1 枚│
│    │欄。                    │、指印1 枚。        │
├──┼────────────┼──────────┤
│ 2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拘提│「陳國信」之署名2 枚│
│    │逮捕告知本人通知書中「被│、指印2 枚。        │
│    │通知書姓名」欄、「被通知│                    │
│    │人簽名捺印」欄。        │                    │
├──┼────────────┼──────────┤
│ 3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逮捕│「陳國信」之署名2 枚│
│    │告知親友通知書中內文處、│、指印2 枚。        │
│    │「被通知人簽名捺印」欄。│                    │
├──┼────────────┼──────────┤
│ 4  │扣案之鎖匙上標籤。      │「陳國信」之署名1 枚│
│    │                        │、指印1 枚。        │
├──┼────────────┼──────────┤
│ 5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陳國信」之署名3 枚│
│    │中「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指印6 枚。        │
│    │、「受執行人」欄、「在場│                    │
│    │人」欄及騎縫章處。      │                    │
├──┼────────────┼──────────┤
│ 6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陳國信」之署名1 枚│
│    │目錄表中「所有人/ 持有人│、指印1 枚。        │
│    │/ 保管人」欄。          │                    │
├──┼────────────┼──────────┤
│ 7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陳國信」之署名3 枚│
│    │南門派出所調查筆錄中「受│、指印7 枚。        │
│    │詢問人」欄、內文處及騎縫│                    │
│    │章處。                  │                    │
├──┼────────────┼──────────┤
│ 8  │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查│「陳國信」之署名1 枚│
│    │詢結果中空白處及騎縫章處│、指印3 枚。        │
│    │。                      │                    │
├──┼────────────┼──────────┤
│ 9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訊│「陳國信」之署名1 枚│
│    │問筆錄中「受訊問人」欄。│。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805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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