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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79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竹簡字第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624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黃則嘉」之成年男子所持有之引擎號碼KK281018號,懸掛AU7-038 號車牌之重型機車,係來路不明之贓物(該車係乙○○所有,於民國97年7月19日下午5 時30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與長春路口失竊),竟於97年7 月間某日,在臺北市○○路某處以新臺幣(下同)2,000 元之代價購買該車,嗣於97年9 月13日晚上8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66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重型機車1 輛(已由乙○○領回),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述與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1 張在卷可證。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2 項之故買贓物罪。

2、累犯:被告甲○○前曾於⑴78年12月間,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本院於79年7 月23日,以79年度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6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於79年10月30日,以79年度上訴字第317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 年6 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0年1 月10日,以80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嗣經高等法院於80年3 月21日,以80年度上更一字第41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4 年6 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0年6 月28日,以80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再經高等法院於80年8 月8 日,以80年度上更二字第30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5 年,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0年10月24日,以80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又於80年3 月間,因麻醉藥品管理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板橋地院)於81年3 月23日,以80年度訴字第10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年3 月,嗣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於82年1 月13日,以82年度上訴字第3004號判決後,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2年5月27日,以82年度台上字第266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嗣經高等法院於82年10月13日,以82年度上更一字第3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3年3 月31日駁回上訴確定。⑶又於80年11月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板橋地院於81年4 月16日,以81年度訴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嗣提起上訴,經高等法院於81年9 月10日,以81年度上訴字第32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2年1 月14日,以82年度台上字第18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高等法院,以83年度聲字第1167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再與⑶之案件接續執行,於80年11月15日入監執行,並於93年7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為證。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聲請人漏未論及累犯,併此敘明。

(二)科刑: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及未以正途取得機車使用,竟以明顯之低價而購買來路不明之贓物的犯罪動機、手段、目的,使被害人於財產遭受不法侵害後,其回復權利之行使發生困難,以及犯罪後承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馮俊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49 條第2 項: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7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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