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①於民國89年7 月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1年11月29日,以89年度易字第9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嗣於91年12月30日確定;②又於89年8 月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於90年5 月31日,以89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並經定應
訴處分確定。
(四)乙○○竟不知警惕,又於90年2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3 月21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524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90年3 月21日入所,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於90年8 月20日,以90年度毒聲字第1321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10月19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1年3 月20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同時其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於90年7 月24日,以90年度竹北簡字第16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0年8 月13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之實行,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其執行情形詳如前述(一)部分。
(五)乙○○仍不知警惕,又於98年5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6 月2 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57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