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8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83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錦烹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94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29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張錦烹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壹柒壹捌公克)、毒品殘渣袋貳個(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共壹點壹柒壹捌公克)、毒品殘渣袋貳個(均內含量微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錦烹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8年3 月12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由本院於88年6 月10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109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經本院於89年1 月27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4 號裁定停止戒治,嗣於89年2 月24日停止戒治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迨於89年7 月12日戒治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7 月12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張錦烹復於92年間,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於92年12月16日以92年度竹東簡字第1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