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7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7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宏昇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29號、第60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宏昇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給付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整,扣除已給付之新臺幣貳萬元外,其餘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日止,每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柒仟元,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前給付新臺幣玖仟元。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號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鄭宏昇(綽號「小三」)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號之商標,係各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並分別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指定使用商品欄所示之商品,現皆均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內,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詎鄭宏昇猶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明知在網路上向真實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人,以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號購入價格欄所示之代價購入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號之商品係未經上開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擅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足令消費者誤認混淆之仿冒商品,竟仍於民國99年3 月初之某日至99年4 月13日在其所經營址設新竹市○○路19之2號之「Show服飾店」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並同時在其新竹市○○路292 巷8 號住處,以自有之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在網址為http://www.wretch.cc之無名小站申設帳號king158633之「小三潮貨站」,在該網站「相簿」版面公開刊登販售擅自仿冒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號所示商標之商品廣告,並提供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申請,戶名鄭宏昇,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供買受人匯款所用,鄭宏昇於收受匯款後,再以郵寄包裹之方式將商品寄給匯款之人,而以此方法賺取差價牟利。鄭宏昇並於99年3 月10日在上開位於新竹市○○路19之2 號之「Show服飾店」內,以新臺幣(下同)700 元出售仿冒使用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五號所示「NEW ERA 」商標之如附表二編號二號所示之帽子1 頂予龐書樵,且再於99年3 月12日在其新竹市○○路292 巷8 號住處,透過上述網際網路刊登販賣仿冒上述「NEW ERA 」商標帽子之廣告,並以2,000 元之價格出售仿冒「NEW ERA 」商標之如附表二編號二號所示之帽子4 頂龐書樵,並提供上開中華郵政帳號帳戶供龐書樵匯入價金後,郵寄侵害「NEW ERA 」商標權之帽子給龐書樵;復於99年3 月19日,在「Show服飾店」內以600 元之價格,出售仿冒如附表一編號十、十一所示之「CLOT」商標之如附表二編號八號短袖T 恤1 件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經警於99年4 月6 日由龐書樵提供如附表二編號二號所示之帽子5 頂,且於同年月13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搜字第320 號搜索票搜索新竹市○○路19之2 號、新竹市○○路292 巷8號等處,查扣附表二編號一、三至七、九至十二號所示之物,另於99年3 月20日受理民眾檢舉鄭宏昇販賣附表二編號八號之衣物,於99年7 月14日通知鄭宏昇到場詢問,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鄭宏昇於警詢時之供述(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16至20頁、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34至37頁)。
(二)告訴人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於刑事告訴狀中之指述(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52至55頁)。
(三)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刑事告訴狀之指述(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39至45頁、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6至8頁)。
(四)告訴代理人龐書樵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49至51頁)。
(五)證人編號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10至16頁)。
(六)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15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8 份、被告鄭宏昇之無名小站申設帳號king158633之「小三潮貨站」刊登之拍賣商品擷取畫面列印資料37頁、查扣仿冒商品及現場照片51張(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21至27、41、43、45、64至73、79、80、82、92至106 、123 至125 、130 至133 、136 至148 、150 至161 頁、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8 、20至31頁)。
(七)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4份、美商新時代冠帽公司New Era Cap取締鑑定報告書1份、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NIKE產品鑑定書10份、寶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CONVERSES)鑑定報告書1份及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鑑定報告書1份(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46至48、107至122、126、135頁、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9頁)。
(八)Show服飾店名片影本、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國內包裹托運單影本各1份及Show服飾店估價單影本2份(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77、81、83頁、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17頁)。
(九)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99年4 月13日搜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7 至14頁)。
(十)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編號十二號之電腦主機1 臺(保管字號:99年度保字第1030號、第115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165 頁、99年度偵字第6099號偵查卷第42頁)。
(十一)綜上所述,被告鄭宏昇犯行明確,應依法予以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鄭宏昇本件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另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意旨未就被告鄭宏昇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權人美商利惠公司、百慕達商耐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康威斯公司等如附表一編號十二至二十一號所示商標之如附表二編號九至十一號商品犯行一併起訴,惟此未經起訴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二)集合犯:查我國刑事法之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依被告鄭宏昇所為之供述及卷附卷證資料可知,被告鄭宏昇於99年3月初之某日至同年4月13日間間確有陸續刊登、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號所示商標之商品,是被告鄭宏昇本件所為之數次販賣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應認係集合犯,於刑法評價上,僅成立一罪。
(三)量刑:爰審酌被告鄭宏昇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足徵素行良善,然其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錢財,竟為貪圖小利而在實體商店及網路網站上陳列、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對真正商標權利人之商譽、營業及合法商家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尚屬短暫,對商標權人所生之危害非重,,本院衡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緩刑:末查被告鄭宏昇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憑,已如前述,茲念其一時疏失,觸犯刑章,然坦承犯罪不諱,態度良好,信無再犯之虞,且其犯後業先後分別與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成立和解,被告鄭宏昇為願給付告訴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添柏嵐股份有限公司、港商凝結集團有限公司共計85,000元,並於100 年1 月31日當庭給付20,000元,其餘65,000元應自100 年2 月20日起至100 年9月20日,每月20日給付7,000 元,100 年10月20日年給付9,000 元,上開款項應匯至告訴代理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若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此有本院100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 號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顯見被告鄭宏昇犯後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悔悟,應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 款之規定,將雙方之調解條件列為緩刑之條件,命被告鄭宏昇應依前開調解條件,按月向告訴代理人支付,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以作為告訴人等損害之賠償,以啟被告之自新,並保障告訴人之受償權利。而上開支付損害賠償之諭知,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倘未如期支付,而違反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至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一號所示仿冒商標商品,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而附表二編號十二號之電腦主機1 台係被告鄭宏昇所有且供本件販賣仿冒商品犯行所用,業據被告鄭宏昇供承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5328號偵查卷第17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1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 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 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
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 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
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附表一
┌──┬────┬─────────┬──────┬────┐
│編號│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限│
│ │ │商標圖樣或文字) │ │(民國)│
├──┼────┼─────────┼──────┼────┤
│ 一 │美商新時│00000000之「NEW │ 運動帽 │100年9月│
│ │代冠帽公│ERA」商標 │ │15日 │
│ │司 │ │ │ │
├──┼────┼─────────┼──────┼────┤
│ 二 │美商新時│00000000之「NEW │ 運動帽 │100年9月│
│ │代冠帽公│ERA&DESIGN」商標 │ │15日 │
│ │司 │ │ │ │
├──┼────┼─────────┼──────┼────┤
│ 三 │美商新時│00000000之「59FIFT│ 運動帽 │100年9月│
│ │代冠帽公│Y」商標 │ │15日 │
│ │司 │ │ │ │
├──┼────┼─────────┼──────┼────┤
│ 四 │美商新時│00000000之「NEW │ 運動帽 │104年9月│
│ │代冠帽公│ERA FITS」商標 │ │30日 │
│ │司 │ │ │ │
├──┼────┼─────────┼──────┼────┤
│ 五 │美商新時│00000000之「NE&DE│ 運動帽 │100年9月│
│ │代冠帽公│SIGN」 圖樣 │ │15日 │
│ │司 │ │ │ │
├──┼────┼─────────┼──────┼────┤
│六 │美商添柏│00000000之圖樣 │靴鞋、運動鞋│107年1月│
│ │嵐股份有│ │、布鞋、帆布│15日 │
│ │限公司 │ │鞋、膠鞋、雨│ │
│ │ │ │鞋、拖鞋、涼│ │
│ │ │ │鞋、短幫套鞋│ │
├──┼────┼─────────┼──────┼────┤
│ 七 │美商添柏│00000000之「Timber│靴鞋、運動鞋│107年1月│
│ │嵐股份有│land」商標 │、布鞋、帆布│15日 │
│ │限公司 │ │鞋、膠鞋、雨│ │
│ │ │ │鞋、拖鞋、涼│ │
│ │ │ │鞋、短幫套鞋│ │
├──┼────┼─────────┼──────┼────┤
│ 八 │德商阿迪│00000000之圖樣 │袋子及運動用│107年1月│
│ │達斯公司│ │袋、陽傘及雨│31日 │
│ │ │ │傘、衣服、靴│ │
│ │ │ │子、鞋子、襪│ │
│ │ │ │紫、冠帽、圍│ │
│ │ │ │巾、披巾、頭│ │
│ │ │ │巾、領帶、領│ │
│ │ │ │結、領巾、服│ │
│ │ │ │飾用手套、禦│ │
│ │ │ │寒用手套、服│ │
│ │ │ │飾用腰帶、運│ │
│ │ │ │動用球、籃球│ │
│ │ │ │、足球、排球│ │
│ │ │ │、運動用具、│ │
│ │ │ │運動用護腿、│ │
│ │ │ │守門員手套 │ │
├──┼────┼─────────┼──────┼────┤
│ 九 │德商阿迪│00000000之「adidas│各種運動衣褲│101年10 │
│ │達斯公司│」商標 │、運動訓練衣│月31日 │
│ │ │ │褲 │ │
├──┼────┼─────────┼──────┼────┤
│ 十 │港商凝結│00000000之「CLOT」│皮包、皮革或│108年1月│
│ │集團有限│商標 │人造皮革製錢│15日 │
│ │公司 │ │包、旅行箱、│ │
│ │ │ │衣服、靴鞋及│ │
│ │ │ │帽子 │ │
├──┼────┼─────────┼──────┼────┤
│十一│港商凝結│00000000之圖樣 │皮包、皮革或│108年3月│
│ │集團有限│ │人造皮革製錢│15日 │
│ │公司 │ │包、旅行箱、│ │
│ │ │ │衣服、靴鞋及│ │
│ │ │ │帽子 │ │
├──┼────┼─────────┼──────┼────┤
│十二│美商利惠│29776之「LEVI'S」 │各種男裝、女│107年2月│
│ │公司 │商標 │裝及童裝、牛│28日 │
│ │ │ │仔褲、夾克、│ │
│ │ │ │皮夾克、襯衫│ │
│ │ │ │、馬球衫、T│ │
│ │ │ │恤、毛線衫 │ │
│ │ │ │ │ │
├──┼────┼─────────┼──────┼────┤
│十三│美商利惠│00000000之「Levi' │衣服、鞋靴、│107年2月│
│ │公司 │s」商標 │圍巾、頭巾、│28日 │
│ │ │ │領帶、領結、│ │
│ │ │ │非紙製尿布、│ │
│ │ │ │圍兜、冠帽、│ │
│ │ │ │禦寒用耳罩、│ │
│ │ │ │襪紫、服飾用│ │
│ │ │ │禦寒用手套、│ │
│ │ │ │腰帶、服飾用│ │
│ │ │ │皮帶、綁腿、│ │
│ │ │ │圍裙 │ │
├──┼────┼─────────┼──────┼────┤
│十四│美商利惠│70902之「TWO │各種男女老幼│103年7月│
│ │公司 │Horse Brand」商標 │衣服及領袖 │31日 │
│ │ │ │ │ │
├──┼────┼─────────┼──────┼────┤
│十五│美商利惠│76475之「CIRCULAR │鈕釦 │104年5月│
│ │公司 │DERING」圖樣 │ │31日 │
│ │ │ │ │ │
├──┼────┼─────────┼──────┼────┤
│十六│美商利惠│00000000之「ARCUAT│牛仔褲、褲子│101年1月│
│ │公司 │E DEVICE」圖樣 │、工作服、短│31日 │
│ │ │ │褲、夾克、裙│ │
│ │ │ │子及襯衫 │ │
├──┼────┼─────────┼──────┼────┤
│十七│百慕達商│00000000之「nike」│各種靴鞋 │102年7月│
│ │耐克國際│商標 │ │31日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十八│百慕達商│00000000之圖樣 │各種靴鞋 │102年4月│
│ │耐克國際│ │ │30日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十九│百慕達商│00000000之圖樣 │各種靴鞋 │101年12 │
│ │耐克國際│ │ │月31日 │
│ │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二十│美商康威│00000000之「conver│衣服、靴鞋、│108年10 │
│ │斯公司 │se」商標 │襪子、冠帽 │月15日 │
│ │ │ │ │ │
├──┼────┼─────────┼──────┼────┤
│二十│美商康威│00000000之圖樣 │靴鞋 │103年9月│
│一 │斯公司 │ │ │30日 │
└──┴────┴─────────┴──────┴────┘
附表二
┌──┬──────┬────┬─────┬─────┬──────┐
│編號│ 商 品 │數 量 │購入價格 │販賣價格 │備註 │
├──┼──────┼────┼─────┼─────┼──────┤
│ 一 │NEW ERA品牌 │ 17頂 │250元/頂 │690元/頂 │保管字號:99│
│ │運動帽 │ │ │ │年度保字第10│
├──┼──────┼────┼─────┼─────┤30號,扣押物│
│ 二 │NEW ERA品牌 │ 5頂 │250元/頂 │其中1頂為 │品清單見99年│
│ │運動帽 │ │ │700元,另 │度偵字第5328│
│ │ │ │ │4頂為2,000│號偵查卷第16│
│ │ │ │ │元 │5頁。 │
├──┼──────┼────┼─────┼─────┤ │
│ 三 │Timberland品│ 1雙 │1,200元/雙│2,500元/雙│ │
│ │牌靴子 │ │ │ │ │
├──┼──────┼────┼─────┼─────┤ │
│ 四 │Adidas品牌鞋│ 8雙 │1,400元/雙│2,500元/雙│ │
│ │子 │ │ │ │ │
├──┼──────┼────┼─────┼─────┤ │
│ 五 │CLOT品牌長袖│ 1件 │280元/件 │790元/件 │ │
│ │T恤 │ │ │ │ │
├──┼──────┼────┼─────┼─────┤ │
│ 六 │CLOT品牌短袖│ 1件 │450元/件 │980元/件 │ │
│ │POLO衫 │ │ │ │ │
├──┼──────┼────┼─────┼─────┤ │
│ 七 │CLOT品牌牛仔│ 2件 │1,480元/件│3,000元/件│ │
│ │褲 │ │ │ │ │
├──┼──────┼────┼─────┼─────┼──────┤
│ 八 │CLOT品牌短袖│ 1件 │不詳 │600元/件 │保管字號:99│
│ │T恤 │ │ │ │年度保字第 │
│ │ │ │ │ │1154號,扣押│
│ │ │ │ │ │物品清單見99│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6099號偵查卷│
│ │ │ │ │ │第42頁。 │
├──┼──────┼────┼─────┼─────┼──────┤
│ 九 │Levis品牌牛 │ 6件 │1,400元/雙│2,500元/雙│保管字號:99│
│ │仔褲 │ │ │ │年度保字第10│
├──┼──────┼────┼─────┼─────┤30號,扣押物│
│ 十 │Nike品牌鞋子│ 12雙 │1,400元/雙│2,500元/雙│品清單見99年│
│ │ │ │ │ │ │
├──┼──────┼────┼─────┼─────┤度偵字第5328│
│十一│CONVERSE品牌│ 2雙 │800元/雙 │1,200元/雙│號偵查卷第16│
│ │鞋子 │ │ │ │5頁。 │
├──┼──────┼────┼─────┼─────┤ │
│十二│電腦主機 │ 1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