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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朱美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德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德瑜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德瑜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8 號判決書、99年度審易字第507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第2項                 │                      │
├─────┼───────────┼───────────┤
│犯罪日期  │99年2月4日下午3時許   │99年2月24日下午6時許  │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機關年度│99年度毒偵字第269 號  │99年度偵字第4472號    │
│及案號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07號   │
│  事├──┼───────────┼───────────┤
│  實│判決│99年4月14日           │99年8月31日           │
│  審│日期│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確├──┼───────────┬───────────┤
│  定│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388號 │99年度審易字第507號   │
│  判├──┼───────────┼───────────┤
│  決│確定│99年5月11日           │99年8月31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32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