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0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漢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漢鐘因犯竊盜罪等案件共貳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受刑人葉漢鐘因犯竊盜罪等20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至編號19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444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7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