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4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武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武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許武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 、3 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96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