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宗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查受刑人李宗益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