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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8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賴淑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8年4月21日、98年4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9 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