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7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8年4月21日、98年4 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及9 月確定,於執行中假釋出獄,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