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7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7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 、5 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