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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5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魏瑞紅周美玲林慧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5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察察官

被告
許秋益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秋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一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周美玲

法 官 林慧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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