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5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方可水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雷語柔、戴麗娟間因100年訴字第55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4, 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1號
上列上訴人與上訴人雷語柔、戴麗娟間因100年訴字第551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44, 3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