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伯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862號債 權 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心鏡時尚眼鏡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心鏡時尚眼鏡行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