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4號

聲請人
吳文星
相對人
吳文火
相對人
吳文發
相對人
吳俊億
相對人
吳俊瑋
相對人
吳嘉偉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陸佰零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33號及本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4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王毓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73,369元│由相對人預繳          │
│      測量費│      22,800元│由相對人預繳          │
│      證人旅│         580元│由聲請人預繳          │
│      費    │              │                      │
├──────┼───────┼───────────┤
│第二審裁判費│      44,021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4,601元。          │
│【計算式:44,021+580=44,601】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家聲字第14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