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佳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0號

聲請人
吳尚昆律師即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惟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本件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思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
    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09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
    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投資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吉聯公司)之股份2,041,090 元之實際股票張
    數?吉聯公司之股票有無上市(櫃),或有無公開發行?
三、相對人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吉聯公司之股票,有無送
    集保帳戶保管或保管人、保管地點、該股票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吉聯公司之每股股價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聲請宣告破
    產時之市場交易價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