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0號聲 請 人 吳尚昆律師即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明文規定,而破產聲請屬非訟事件。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惟於聲請時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本件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思璟 附表 一、本件破產標的(破產財團財產)金額暫依聲請人陳報之破產財團財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41,09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投資吉聯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聯公司)之股份2,041,090 元之實際股票張數?吉聯公司之股票有無上市(櫃),或有無公開發行? 三、相對人威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吉聯公司之股票,有無送集保帳戶保管或保管人、保管地點、該股票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吉聯公司之每股股價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聲請宣告破產時之市場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