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鄭政宗、林麗玉、朱美璘
- 當事人郭芳而、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郭芳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鳳 被上訴人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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