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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鄭政宗林麗玉朱美璘

  • 當事人
    郭芳而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45號上 訴 人 郭芳而 訴訟代理人 陳麗鳳 被上訴人  新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焦佑鈞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林麗玉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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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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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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