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0號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升紙器有限公司、張偉銘即升益企業社、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玖仟貳佰貳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