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福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升紙器有限公司、張偉銘即升益企業社、台灣日光燈產業工會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億玖仟貳佰貳拾肆萬肆仟柒佰叁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