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劉金鼎
- 原告
- 劉光德
- 被告
- 蘇郁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夫縱在受胎期間內未與其妻同居,妻所生子女依民法第1063條第1 項規定,亦推定為夫之婚生子女,在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依同條第2 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最高法院75年臺上字第2071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等主張被告之祖父蘇阿布為其生父,惟戶籍上登記被告之父親為訴外人劉阿海,有戶籍謄本四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在原告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前,其等在法律上不能不認為係訴外人劉阿海之婚生子,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即為顧及身分安定性,縱令原告等與被告之祖父蘇阿布確有血緣關係,原告等亦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換言之,原告等必先經由訴訟程序以否定其與訴外人劉阿海間之親子關係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原告等始可提起確認兩造間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三、基於上開說明,原告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已提起否定其等與訴外人劉阿海間之親子關係之相關訴訟資料,並將繕本逕送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