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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柯宏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寶珠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書記官 馮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