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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8號

上訴人
陳銘賢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柯舜英、陳理江、陳碩賢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3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8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