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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吳健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竹勞簡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