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吳健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竹勞簡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竹勞簡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