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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8號

聲請人
胡漢威
相對人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檢 查 人 王文聰會計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6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法定代理人 胡漢龑 住新竹市○區○○○路35號3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住新竹市○區○○○路14巷23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2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選派檢查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