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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1號

履行同居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111號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
劉招秀
聲請人
聲請人
反 請 求
相對人
代理人
黃薇臻
代理人
王志超律師
代理人
複 代 理 傅筠安
代理人
陳薏珺
相對人
張澤恩
相對人
相對人
反 請 求
聲請人
代理人
溫瑞鳳律師

複 代 理 呂文翠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金額部分有關「8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6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4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書記官 劉文倩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1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