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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3號

返還印鑑章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高敏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23號

原告
捷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被告
賴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學甲區美豐125 號之23,此有被告戶役政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汝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3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印鑑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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