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2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審訴字第123號
- 原告
- 捷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泳勝
- 被告
- 賴韋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學甲區美豐125 號之23,此有被告戶役政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分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