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 上訴人
- 李藶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景雲因101 年重訴字第108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15,425元,應徵本訴第二審裁判費662,424 元。另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就派下員證明書及被上訴人管理暨組織規約,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第二審裁判費各為4,500 元,再就26筆土地所有權狀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計,故就反訴部分第二審之裁判費合計為35,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