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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

上訴人
李藶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黃景雲因101 年重訴字第108 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815,425元,應徵本訴第二審裁判費662,424 元。另反訴訴訟標的價額,就派下員證明書及被上訴人管理暨組織規約,係因非財產權而起訴,第二審裁判費各為4,500 元,再就26筆土地所有權狀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核計,故就反訴部分第二審之裁判費合計為35,002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