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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訴人
李盛裕
被上訴人
李魏勤

      陳鍾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參照)。再按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 85 號判例意旨可參)。復按上訴人非第一審判決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亦有最高法院57年台再字第11號判例意旨足憑。再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判決主文係駁回被上訴人李魏勤於一審之請求,有該判決可稽,依前所述,上訴人並非受不利益之人,自不得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次查被上訴人李魏勤係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鍾永妹為共同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是以上訴人以同為被告之陳鍾永妹為被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亦非合法,而應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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