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上訴人
- 李盛裕
- 被上訴人
- 李魏勤
陳鍾永妹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3月2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判例參照)。再按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 85 號判例意旨可參)。復按上訴人非第一審判決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亦有最高法院57年台再字第11號判例意旨足憑。再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160 號判決主文係駁回被上訴人李魏勤於一審之請求,有該判決可稽,依前所述,上訴人並非受不利益之人,自不得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次查被上訴人李魏勤係以上訴人及被上訴人陳鍾永妹為共同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是以上訴人以同為被告之陳鍾永妹為被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亦非合法,而應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