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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7 年台再字第 11 號

日期 57 年 04 月 30 日

判例要旨

民事判決之既判力並不及於判決理由,至再審原告依其自己主張之法律關係而獲之勝訴判決,要不因第二審最後判決理由舛誤而受影響。本院原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非受第二審不利益終局判決之人,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於法非但無違,且無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之情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7 年台再字第 11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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