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健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頎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度竹勞簡字第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7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36 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