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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聲請人
彭崇鎮
代理人
吳聲祥
9號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代理人之委任狀。

②本票遺失證明文件(例如警局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須載有可供核對之票據種類、發票人、發票年月日、到期日、金額、票號)。

③提供通知發票人合泰礦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該本票遺失而需止付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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