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33號

聲請人
李秀珍
相對人
魏曉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肆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1102號及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58 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參分之貳,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18,721元│由聲請人預繳          │
├──────┼───────┼───────────┤
│第一審      │       1,076元│由聲請人預繳          │
│證人旅費    │              │(100.6.8)           │
├──────┼───────┼───────────┤
│第一審      │       2,728元│由聲請人預繳          │
│證人旅費    │              │(100.9.7)           │
├──────┼───────┼───────────┤
│第二審裁判費│      25,111元│由相對人預繳          │
├──────┼───────┼───────────┤
│合        計│      47,636元│由相對人負擔3 分之2 ,│
│            │              │聲請人負擔3 分之1 。  │
├──────┴───────┴───────────┤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6,646元。           │
│【計算式:47,6362/3-25,111=6,646.3】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33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