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
- 原告
- 吳文火
- 原告
- 吳文發
- 原告
- 共 同 陳景新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上當事人與被告吳文星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70號
核定為新臺幣1,460,500元,並經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
上當事人與被告吳文星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70號
核定為新臺幣1,460,500元,並經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