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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

返還特留分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盧玉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

原告
吳文火
原告
吳文發
原告
共 同 陳景新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當事人與被告吳文星返還特留分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家抗字第70號

核定為新臺幣1,460,500元,並經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玉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8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特留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