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吳再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43號原 告 宏昇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再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叁拾貳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