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1號聲 請 人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清吉 訴訟代理人 王麗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1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欣宜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元大商業銀行竹│元大商業銀行竹北│98年8月25日 │12,000元 │AE0000000 │ │ │ │北分行許浴乾、│分行 │ │ │ │ │ │ │巫鳳蘭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