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98號聲 請 人 富茂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彬 代 理 人 李靜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9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鉅崴企業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竹北│100年11月5日│1,168,426元 │AJ0000000 │ │ │ │司 │分行 │ │ │ │ │ └──┴───────┴────────┴──────┴──────────┴───────────┴────┘